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呼图壁县**路**号**煤矿,因本案被呼图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9月20日至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0时许,在呼图壁县**煤矿皮带房操作间内,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浮某某在工作中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即相互撕扯,被告人章某某推搡浮某某,并用左拳击打浮某某右胸部,致使浮某某右边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浮某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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