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72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宅基地及相邻权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章某某拉拽被害人周某某的双手,致被害人周某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章某、章某甲、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慧
检察官助理:钱艳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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