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街道**社**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捕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24日晚,被害人曹某某酒后路经广州市萝岗区东区宏光路5号岗亭时用脚踢摆放在此处的一块“此处禁止停车”的牌子,因此与正在该岗亭值班的同案人党某某(已判决)发生争执,被害人曹某某离开岗亭后,同案人党某某遂纠集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预谋殴打被害人曹某某并跟踪曹某某,同案人谢某某电话联系同案人毛某某(已判决),同案人毛某某带领同案人邵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章某某赶到本区荔联街“好又来快餐店”与同案人党某某、谢某某会合,在同案人党某某的指认下,同案人谢某某、毛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及被告人章某某用拳脚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殴打,后在同案人党某某的指使下,同案人谢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曹某某拉回岗亭处,并伙同同案人聂某某继续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曹某某。
2008年3月26日7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其住处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因外伤致胆囊破裂造成胆汁性腹膜炎死亡。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共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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