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3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4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苑**村**幢**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与其妻子罗某某至江阴市**镇**农贸市场内被害人李某某、缪某某开设的猪肉摊位处,因经济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章某某在李某某背后用力推了一把,致李某某跌地后受伤右髌骨骨折。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夏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学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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