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1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骑车经过大田县**路时,看到此前与其母亲发生争吵的被害人郭某甲在**路与**路交叉口的三轮摩托车上,章某某遂停车与郭某甲理论,后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打斗。二人被人劝开后,章某某欲到路边拿东西与郭某甲打斗,郭某甲见状从路边拿来垃圾斗朝章某某挥舞,章某某见状用双手抱住郭某甲腰部,二人摔倒在地上后,章某某用膝盖跪压在郭某甲的上半身,左手掐着郭某甲脖子,右手用拳头挥打郭某甲头部,造成郭某甲右眉弓软组织挫裂伤,左侧第4、5肋骨骨折。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大田县**镇**幼儿园附近被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残疾证、影像科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委托书、申请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证言;3.被害人郭某甲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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