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13时许,在海安市**镇**村**组田边,因陈年琐事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章某某从家中取来菜刀欲吓唬被害人周某某,后菜刀被周围群众抢走。被告人章某某再次捡起路边的砖块扔向被害人,致被害人周某某左侧颧面部外伤、颧弓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病历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章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6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