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与邻居包某某因家门口公共垃圾桶摆放位置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拽,被告人章某某持扁担将包某某头面部及左臂打伤。2019年8月27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包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包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扁担一根;
2.证人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7.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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