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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章某某看到朱某某用手机拍摄其与**中学老师之间的纠纷场面,后章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揪打,在揪打过程中章某某致使朱某某左手掌骨骨折。经鉴定,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9日,章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赔偿朱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朱某某对被告人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候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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