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现住地在********。被告人章某某曾于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芜湖市镜湖区绿影新村小区附近“上海永久智能电踏车4S中心”店门口将一辆红色的“索罗门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盗走。
2019年10月21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民警在芜湖市镜湖区中坤嘉园3幢1单元204室内将被告人章利祥抓获。
被盗电动车已于2019年10月26日发还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畅
2019年12月31日
附: 1.侦查卷壹册(内附光盘一张)。
2.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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