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余姚市**镇**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至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谎称拍下被害人陈某某与其情人发生车震的视频,并以要将该视频提供给被害人陈某某家人及纪委的方式言语威胁,敲诈被害人陈某某。双方经谈判达成协议,由被害人陈某某支付被告人章某甲人民币11万余元,后因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被告人章某甲敲诈未遂。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章某甲主动到余姚市公安局陆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明材料二份、献血证书一份、荣誉证书一份、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条一张、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 证人章某乙、罗余红某某、苟小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甲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宁吟
检察官助理 邓佑娟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电话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