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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853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村。曾因吸毒,于2012年8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 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9月29日晚,被告人章某某送外卖至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层,因不满电梯运行速度太慢,遂脚踹**幢**号电梯外门,随后进入电梯;接着,被告人章某某又在电梯下行过程中再次脚踹电梯内门发泄情绪,导致运行中的电梯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脚踹电梯门造成电梯价值毁损共计人民币2 703元。

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章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赔偿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来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盗窃罪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章某某先后3次从陈某某停放在本区**街道**菜场对面的摩托车上盗窃汽油若干(未折价)。

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骑摩托车路过本区**街道**弄时趁四周无人之机,从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窃得脚踏板1套(价值人民币108元)。当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因窃得的脚踏板无法使用,便将之放回原处,又从金某某的电动车上窃得车头杆1套(价值人民币60元)。事后,被告人章某某因窃得的车头杆无法使用,便再次将之放回原处。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其暂住处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退赔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金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蔚彬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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