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着僧服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走家串户推销佛教制品,当章某某走到被害人刘某某家时,见无人应答,便从住宅侧面处将门锁取下推门而入。后章某某走进刘某某的卧室,从墙上挂着的一个黑色男式挎包中搜得112元现金并放入自己的口袋,在其准备离开时被人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章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领条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骆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楼价认定[2019]56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应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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