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滥伐林木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五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上旬,被告人章某某为种植茶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手锯、钩刀砍伐本市富阳区**乡**村山上其经营管理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面积为8 023平方米(12.03亩),树种为板栗、杉木及其他硬阔,计立木蓄积32.7739立方米,材积19.664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缴纳10 349元用于赔偿林业资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权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生态恢复成本概算说明、情况说明、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章某某、凌某某、包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艳波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