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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伐林木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住武汉市蔡甸区**街**小区**号。因吸毒,2016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4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19年9月17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孙克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彭某某为油锯手、秦某某为帮工,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土东村8组村级公路土地庙到崇仁山庄路口段土茧山西侧山坡上,砍伐九真林场代管的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木杉树,并将所伐树木卖至武汉市新农马鞍山隧道蔡甸路口方向处陈某某的木材加工厂。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甸区侏儒山街土东村8组土地庙至崇仁山庄路口段土茧山被伐树木共计23株,立木蓄积量为3.6861立方米。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交代上述盗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蔡甸区九真林场出具的情况说明、蔡甸区行政审批局涉农和社会事务审批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前处材料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章某某归案情况说明;3.国家林业局林木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明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武汉市蔡甸区**街**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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