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村**组**号,住合肥市庐江县**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12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8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2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在2020年1月1日2-3时许在合肥市包河区**新区**大厦和白金汉爵酒店地下停车场,通过使用锥子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实施盗窃。
1、在滨湖千城大厦地下停车库里盗得被害人王某某黑色奥迪Q7越野车(车牌号皖******)内一瓶剑南春白酒,经鉴定该酒价值439元。
2、在滨湖白金汉爵酒店停车库地下2层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银灰色奔驰GLE越野车(车牌号皖******)内两条天都香烟(经鉴定,价值1600元),七包天骄圣地香烟(经鉴定,价值560元),一个LV手包(因规格、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包内700元现金,还有3000元的百大购物卡(6张面值500元的购物卡)
章某某在其盗窃得手后,将香烟与百大购物卡销赃,获利4030元,将剑南春白酒存放于家中。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赃、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60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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