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住暂住长治市潞州区**宾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 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同事,都住在晋城市城区**社区,该因手头拮据产生盗出孙某某的信用卡刷卡套现的想法:
1.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趁孙某某外出之际让服务员打开门进入孙某某的房间,偷出孙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等孙某某回来后,该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用孙某某的手机把该卡开通,后持卡套现和消费16700元。
2.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用上述方法盗出孙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并刷卡套现3000元。
综上,被告人章某某盗窃作案二起,涉案价值19700元。
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章某某退还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消费明细等;
2.证人刁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其具体情节和涉案金额,建议对其在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冬雪
检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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