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住湖南省保靖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章某某、施某某及余某某三人合伙来到“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肖某乙提出收购意向。2017年1月24日,施某某与肖某乙签订了一份《合作框架协议》,并口头提出,为便于其三人收购,方便与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要求该公司任命章某某为公司总经理。2017年5月10日,“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下达了一份《任命书》,任命章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分管公司安全和环保工作,聘用期限2年,即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2017年10月,施某某与“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终止协议,离开该公司。2018年8月7日,余某某向“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继续对该公司进行收购,并要求该公司仍委派章某某担任总经理职务,以便于沟通、协调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此阶段“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没有对章某某下达正式任命文件。2018年8月,肖某乙派肖某甲到“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厂里,负责看管公司所属的机械设备等财物。2019年7月,肖某甲因事离开公司工厂,工厂处于无人看管状态。2019年9月,章某某未经肖某乙授意私自联系上收购废铁老板张某某,张某某在章某某的授意下对“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工厂内的反应缸等设备进行拆解,拆解出的废铁再由张某某收购,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26日,张某某先后从“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装车运走共8车废铁,合计255.13吨,均以1650一吨的价格向章某某进行了收购,章某某倒卖废罐得款42.1万元,章某某得款后,其中18万元用来支付其之前欠徐某某的欠款;20万元用于购买含锌废料;还有支付其在工厂里生产过程中欠的工人工资7、8万元,水电费约2、3万元;另外垫付肖某乙所欠工人社保款2万余元;给肖某乙退款4.2万元,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工厂内被章某某盗卖给张某某的铁罐等设备,市场价值为420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白某某提供的材料一;(3)白某某提供的材料二;(4)张某某提供的材料;(5)全某某提供的材料;(6)法院提供的材料;(7)肖某乙提供的材料;(8)其他证据材料;(9)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证人肖某甲的证言;(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证人全某某的证言;(5)证人余某某的证言;(6)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铁罐进行的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20965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指认现场笔录(2)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章某某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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