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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澧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9日,被告人章某某先后来到澧县北门口***超市前和澧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盗窃作案2起,盗窃电动车2辆,价值合计为42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澧县北门口***超市前,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1260元红色爱玛电动车盗走;

2、2020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澧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2970元墨绿色格林豪泰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璐璐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侦查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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