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甲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多次到休宁县*乙镇**水果店窃取水果、酸奶等物品,价值合计797元。
1. 2020年3月4日下午,章某某到休宁县*乙镇**水果店窃取4斤橘子、1箱车厘子,价值共计388元。
2. 2020年4月20日下午,章某某到休宁县*乙镇**水果店窃取1箱安幕希酸奶、10斤橘子、3斤香蕉、1斤车厘子、2.5斤苹果,价值共计284元。
3. 2020年4月23日下午,章某某到休宁县*乙镇**水果店窃取3.2斤香蕉、5斤榴莲,价值共计125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退出1000元,赔偿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6. 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坚强
检察官助理:何文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休宁县*甲镇**村**组。
2.随案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