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桐城市**镇**村***号。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先后八次在桐城市**镇、**镇实施盗窃,盗取财物价值3577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到桐城市**镇**村**进行盗窃,被出诊回来的医生胡某某发现,因此被告人章某某未盗窃到财物。
2.2020年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爬窗进入桐城市**镇***号“**”饭店内,盗取了一双黑色皮鞋(无法鉴定)。
3.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章某某到桐城市**产业园**售楼部,盗取了三斤茶叶(无法鉴定)。
4.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章某某从桐城市**镇**产业园**公司厨房,盗取了腊肉(无法鉴定)。
5.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桐城市**产业园**办公楼,盗取了三沙牌香烟7包(经鉴定,2包三沙牌香烟价格为52元)。
6.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桐城市**产业园**办公楼,盗取了毛巾7条、中国象棋1副(经鉴定,7条毛巾价格为105元、1副象棋的价格为18元)。
7.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桐城市**产业园**办公楼,盗取了黑色音响1个,茶叶2盒(经鉴定,黑色音响价格为397元、2个茶叶盒价格为5元,茶叶盒内仅有少量茶叶,未作价格认定)。
8.2020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桐城市**镇**大道与**交叉口红绿灯处,从范某某三轮车内盗取棕色挎包一个(包内有手机一部、证件若干、现金3000元),被告人章某某取出现金后,将棕色挎包及包内财物扔在**广场草丛内(包内手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47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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