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抢夺罪,2012年6月5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再犯抢夺罪,2017年1月24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22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再犯盗窃罪,2019年5月1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2日12时29分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新中医院住院部**栋**楼**床,将被害人陈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950元的OPPOr17手机和一台价值人民币750元的华为畅享9PLUS手机盗走。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将该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五三五医院住院部**楼**床,将被害人夏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3210元的MATE30手机和一台VIVO X85手机盗走。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将该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3、2020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部**楼**病床,将被害人张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VIVOX27手机盗走。被告人盗窃得手后,将该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指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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