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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7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政府征迁区块内实施盗窃3次,窃得花盆1个、天竹2株、海棠花2株、沙袋1个、不锈钢门2扇和铁树2棵,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1430元。分别是:

1.2020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号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窃得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沙袋1个。

2.2020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号被害人雷某某家院内,窃得价值人民币80元的花盆1个(内有价值人民币50元的天竹、海棠花各2株)。

3.2020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号被害人马某某家门口,窃得价值人民币200元的不锈钢门2扇、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铁树2棵。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临安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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