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5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新北区、钟楼区, 趁人不备,实施盗窃3次,窃得电线23卷,共计价值人民币174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新北区龙湖春江天玺10幢乙单元101室装修工地,窃得被害人陈某甲放置在此的“上上牌”电线4卷,价值人民币394元。
2.2020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新北区绿都万和城三区7幢103室装修工地,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此的“上上牌”电线14卷,价值人民币650元。案发后,上述电线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钟楼区上书房别墅区13-101室装修工地,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置在此的“金貂牌”电线5卷,价值人民币704元。
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秋芬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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