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3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房产中介,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暂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号**寓**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搭识事主张某某,后二人发展为两性朋友关系。2020年4月29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邀约张某某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浙港国际,以开酒店需要使用手机为由,骗得张某某手机,后通过猜密码的方式,登录张某某手机支付宝,从支付宝蚂蚁借呗网商贷中借款10500元,再转账至其本人支付宝账户中。
被告人章某某通过上述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盗取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105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章某某在事主张某某报案后的次日退赔了事主。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1886710****)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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