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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08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紫溪乡******路。曾因盗窃,于2012年7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柒日;因盗窃,分别于2017年1月7日、2019年12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区**路**号附近,趁被害人陈某某暂时离开之机,窃取被害人未拔钥匙停放于此的电瓶车离开时,被被害人发现追赶,被告人章某某驾驶电瓶车逃离过程中撞到附近路灯柱子摔倒,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电瓶车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上述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人口信息、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超超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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