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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以沿街乞讨的方式窜至桃江县***镇花园***村,趁被害人卜某某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卜某某放在一楼卧室内的1105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主动退赃1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主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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