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6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09年7月因盗窃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11年4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1年5月因盗窃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因盗窃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因本案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4日晚,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本市秀洲区洪合镇泰旗路366号店铺门口,窃得雅迪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900元。
2.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新康路168号老北京布鞋店门口,窃得银雁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500元。
3.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哆吉客店铺门口,窃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800元。
4.2020年9月29日晚,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本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路87号附近,窃得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700元。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900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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