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14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公司宿舍**栋**室,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院**栋**室。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28日至11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8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流氓罪,于198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章某某在花山区朝晖市场二楼平台培训学校宿舍房间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施某某放在衣服口袋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2. 2019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章某某在花山区汇金广场**栋**室,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昌某某放在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3. 2019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在花山区朝晖首府**辅导学校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询问台桌上的一个双肩包盗走,内有银行卡、购物卡等物。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被桃源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被害人昌某某、潘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
1. 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被告人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峥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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