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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3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8231971********,汉族,文盲,个体瓦工,住江阴市**街道**村**头**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4时许,到江阴市**街道**村**巷**号副楼二楼,采用老虎钳剪房门挂锁搭扣等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52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5200元已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赃款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现场勘验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头**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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