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余姚市**街道**路**号**足浴店**房间,趁虚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该房间内的价值人民币7400元的苹果XS Mas 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将上述手机和现金归还给被害人。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章某某至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某书面谅解被告人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谅解书;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傅曼丽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5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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