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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32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1********,汉族,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镇**村**号。2011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2月30日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路桥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黄岩区劳动南路延伸段边上的零度摄影旁边,以拉车门方式在被害人汤某某的浙JSD****丰田轿车内窃得春天牌香烟一条(无法鉴定),花色手包一个(无法鉴定),韩币69000元;

2、2020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章某某来到黄岩区劳动南路延伸段边上的锦凤凰东面地下室入口处,以拉车门方式在被害人金某某的浙J89****奔驰轿车内窃得天梭牌手表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5元),飞科牌剃须刀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元)。

3、2020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黄岩区南城街道十院路10号边上,以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徐某某的浙JQ0****卡宴轿车内,窃得仿LV手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爱马仕香水一瓶(无法鉴定)、仿卡地亚手镯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0元)、仿积家手表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软阳光利群香烟17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2元)、奥迪车钥匙一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6元),一袋零食(无法鉴定)。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在院桥镇前后宅村后宅630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及情况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黄岩公安分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金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刻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晓雄

检察官助理:王枥申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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