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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78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农贸市场夏某某经营的熟食店,趁无人之际,窃得门口炉子边上的熟狗肉3.25公斤。案发后,该狗肉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章某某已经赔偿600元,取得谅解。

2.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时代广场石某某经营的唱茶奶茶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红色地毯一块。

3.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路**号的**商贸有限公司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红色地毯一块。  

4.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路**号付某某经营的**足浴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红色地毯一块。  

5.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路**号朱某某经营的**足浴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红地毯一块。

6.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三次至本市**街道**路**号邓某某经营的**手机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红色地毯三块。 

7.2020年3月4日、3月24日、4月4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三次至本市**街道**路**号戚某某经营的“**餐厅”,趁无人之际,窃得红色地毯三块。

8.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区**号邵某某经营的**消防器材经营部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红色地毯一块。  

上述地毯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夏某某、石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83********;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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