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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88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罗湖区**路**大厦**店,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19年3月5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龙华区**街道**站**出口,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19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巷**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4、2019年4月1日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地铁站**出口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钥匙两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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