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霞浦县**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在霞浦县**街道**等处,利用被害人将车钥匙遗忘于车上的机会,先后盗走摩托车、电动车共计3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松城街道霞浦县曲井头12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郑某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1部,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花园**幢**梯**楼,盗走被害人郑某乙泰利牌三轮电动车1部,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后被被害人找回。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
3、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雅迪牌电动车1部。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2408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晖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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