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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等二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98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53********,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5********,畲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街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明知“锦华娱乐城”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参赌人员提供账号、电脑,并利用自己的银行卡等帮助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进行上分、下分,从赌博网站获取流水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的好处,被告人章某某从中获利17000余某某。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明知章某某注册境外赌博网站“锦华平台”游戏账户,并将赌博账户提供给他人赌博的情况下,仍提供场地给章某某摆放赌博用的电脑,以及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和银行卡帮助章某某将参赌人员的赌资转账至境外赌博网站的水房账号进行上分,经查实的参赌人员通过雷某某微信、银行卡转账的赌资为52.53万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电脑主机两台,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同年6月4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同年9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退出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统计表等,(2)证人证言:商小某某、管孝某某、应红园、王某某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雷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现场勘查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物工作记录。(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雷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章某某、雷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章某某、雷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章某某、雷某某均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章某某(联系电话:139*******)、雷某某(联系电话:131********)现在家候审。

2.公安侦查卷、检察卷

3.《认某某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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