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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等二人贩卖毒品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岩区**桥街道******号,住绍兴市越城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阎益丰,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2012年12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名都苑白马山附近,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将3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一窗帘店,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其中1小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新屯南村屯北屯头105号被警察抓获归案;同日1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北桥附近被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何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被告人章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联系电话135********)、陈某某(联系电话18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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