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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栋**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汉族,本科毕业,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男,汉族,1992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大道**号。因涉嫌诈骗外逃于2020年1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滕王阁派出所抓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姜*、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章**、姜*、俞*共同出资5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在江西省南昌市**区非法开办**有限公司,联系**有限公司制作“**”APP平台非法发放小额贷款,收取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在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时,通过杨*(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公司进行催收。在此期间,由章**负责联系深圳**公司平台制作方,姜*负责联系安徽杨*等人的催收方。经查明,被告人章**、姜*、俞*将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564114条,非法提供给杨*等人用于非法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姜*、俞*违反国家规定,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章**、姜*、俞*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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