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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职务侵占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0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单元****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职务侵占案,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2月应聘进入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工作,入职即担任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职工食堂项目部经理,负责职工食堂日常运营、员工管理、第三方团体餐对接、职工外卖订单信息收集处理以及餐费代收等工作。2020年1月至4月,郑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在**食堂就餐产生餐费195741元。其中,郑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9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剩余95291元应被告人章某某要求,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帐给章某某个人微信账户;西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4月14日分两次将餐费5450元以现金的形式交给章某某。章某某在收到以上两家公司100741元餐费后,并未上交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而是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同时为了防止公司发现,章某某将微信收款记录删除。2020年8月18日,章某某以丈母娘生病为由离开公司,返回成都老家,再未返回公司上班。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发现章某某侵占公司资产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章某某索要,章某某在偿还3万元后,拒不归还剩余的70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职工食堂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成都**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应收餐费款项10074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12月5日主动到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章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赔赃款三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雅雯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举证质证提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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