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914

被告人章某某,英文名P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1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出生地浙江省玉环县,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城**苑**幢**单元**室。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担任被害单位广州*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销售部现代渠道*乙区域经理,工作职责包括全国*乙客户洗发护发品类的销售工作,负责申请管理和分配免费货和赠品到*乙门店等。被告人章某某经与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倒卖*甲公司赠品,利用其负责管理和分配赠品资源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指示物流代理商将同案人刘某某、李某乙、朱某某转仓至其名下的5批次赠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49605元)发运至*乙深圳新洲店、*乙广州金沙店,分别由徐某某、傅某某(均另案处理)配合签收后,再转移至同案人陈某某等人控制的东莞市*丙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销赃。被告人章某某共计分得赃款人民币138748.1元,其他赃款则由同案人分得。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方式,将同案人李某乙转仓至其名下的*甲公司一批赠品资源潘婷赠品-1112NDJF拉杆车-白色共计21196台(价值共计人民币486024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分得赃款人民币16956.8元。

二、201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方式,将同案人朱某某转仓至其名下的*甲公司一批赠品资源沙宣修护水养50+50派送装共计162000套(价值共计人民币33696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分得赃款人民币40500元。

三、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方式,将同案人朱某某转仓至其名下的*甲公司一批赠品资源(包括沙宣1200瓦特时尚造型旅行电吹风VS906RCN 631个、HC赠品-1200瓦特时尚造型旅行电吹风VS906RCN-非卖品8851个等共计3种赠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7877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分得赃款人民币17868元。

四、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方式,将同案人刘某某转仓至其名下的*甲公司一批赠品资源沙宣修护水养50+50派送装共计120000套(价值共计人民币24960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

五、201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方式,将同案人刘某某转仓至其名下的*甲公司一批赠品资源(包括海飞丝丝源复活组合2步派送装80094套、潘婷时光损伤修护润发膜128640包等共计8种赠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98251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分得赃款人民币33423.3元。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抓捕同案人。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甲公司人民币277496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供述;2.被害单位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送货单等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城**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61655****。

2、本案案卷材料共8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19】720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