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章某某为与其挂靠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结算工程款,在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情况下,明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仍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按票面金额约4.8%的价格共计购买了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350元,并将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至案发,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未将上述1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各项税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和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3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结乐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