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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7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忠保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2次(2019年1月25日至2月25日)、(2019年4月9日至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3月26日至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6月间,张某某(另案处理)明知其所经营的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与成都市**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甲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安徽*乙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安徽**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仪表有限公司、上海**自动化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安徽**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仪表有限公司、南京**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等10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要求上述10家公司按照开票金额先把现金汇入张某某所经营的3家公司账户内,张某某负责审批后,让被告人章某某按照开票金额的8%至9%核算开票费用,再把剩余资金通过张某某个人银行卡,返还给受票人。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98份,价税合计21423903.5元,税额3105251.74元,被受票单位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至6月间,成都市**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万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7612035元,税额累计1106022.17元。成都市**实业有限公司及万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1106022.17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2.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安徽*甲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房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张,价税合计5277357.98元,税额累计766785.96元。安徽*甲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及房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766785.96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3.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安徽*乙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45520元,税款384361.81元。安徽*乙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及杨某甲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384361.81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4.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安徽**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仪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2162763.3元,税额累计306664.19元。安徽**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仪表有限公司及胡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306664.19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5.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1286331.1元,税额累计186902.81元,其中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虚开3张,价税合计493470,税额累计71700.77元。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及陈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186902.81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6.2016年8月至11月,安徽**特种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1169775.42元,税额累计169967.37元。安徽**特种有限公司及杨某乙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169967.37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7.2016年1月间,安徽**电气有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柯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557500元,税额累计81004.26元。安徽**电气有限公司及柯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81004.26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8.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间,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介绍南京**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价税合计292972.5元,税额42568.65元。南京**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42568.65元。

9.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安徽**仪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419648.2元,税额累计60974.52元。安徽**仪表有限公司及潘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致国家税款流失60974.52元。案发后,抵扣税款已被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退赃情况、市场管理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书证、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书证、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书证和涉案公司企业提供的相关书证及补缴税款的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万某某、房某某、胡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柯某某、赵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允勤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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