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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章彬彬,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6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彬彬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彬彬虚构其为矿业公司**运输公司员工的身份,以为矿山运输车队加油为名,于2019年4月15日与黄某某、张某某签订“矿山石方运输车队定点加油合同”,约定由黄某某等人把油品送到其指定的地点,4月17日、18日,黄某某等人将从浙江舟山**石化有限公司采购的二车柴油14.08吨、29.52吨(每吨5650元)送到章彬彬控制的位于兰溪市香溪镇的油罐中。后章彬彬以每吨5000元、4800元的价格将柴油销售给章某某,共计得款19.2万元,用于赌博及偿还债务。归案后,章彬彬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矿山石方运输车队定点加油合同、借条、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章某某、赵某甲、刘某某、欧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彬彬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彬彬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喜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彬彬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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