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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量刑建议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并签字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在网上以其虚构的南航空姐章某丙身份搭识被害人张某某,后假借恋爱名义,虚构赠送礼物、弟弟读书、调换工作打点关系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万4千余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章某甲被广东警方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章某甲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从被告人章某甲处扣押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相关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手机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检测报告等证实,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南航空姐章某丙的身份,假借恋爱名义,虚构赠送礼物、弟弟读书、调换工作打点关系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的事实及金额。

4.被告人章某甲的有罪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懿雍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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