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8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至7月,被告人章某某因拖欠网络平台借款无力偿还,遂向被害人吴某某谎称有提高网络平台借款额度的办法,并利用本人“微众-客服”的微信号冒充客服与吴某某联系,诱骗吴某某在多个网络平台办理贷款,先后多次以提高借款额度为由让吴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其转账汇款。之后,被告人章某某又向被害人邱某某谎称发现其存在逾期贷款需要立即处理,并利用本人微信号冒充招商银行员工与邱某某联系,假称帮其处理逾期贷款骗取钱款。被告人章某某先后从吴某某、邱某某夫妇处骗得钱款共计118592元。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为了骗取信任继而实施诈骗先后还款共计17360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章某某退赔被害人吴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邱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蕾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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