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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路**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村**号**楼。因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自6月11日至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是从事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受雇于同案人黄某某为其租用汕头市金平区**路**路段**号**房作为存放拨打诈骗电话等设备的窝点,并负责维护同案人黄某某等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作案工具“**”等设备。

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汕头市金平区**路**路段**号**房进行搜查,查缴33台“**”设备、10台华为路由器及使用过的移动sim卡19张、联通sim卡195张、电信sim卡6张、未被使用过的联通sim卡22张等工具。经查,在2019年12月20日在该处窝点的“**”设备中拨打出诈骗电话的通话记录8332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QQ个人信息、QQ聊天记录,顺丰快递记录,汕头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出具的说明、“**”设备的呼出记录,对涉案人员、案发窝点、QQ个人信息、QQ聊天记录、微信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被查获的“路由器”、“**”及sim卡等相关照片等辨认附卷;

2、证人柯某某、汪某某、蔡某某、庄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设备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受雇为其提供场地,帮助维护多宝卡设备、更换SIM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应认定为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22页;

3、量刑建议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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