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1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200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路**号**室(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居委会)。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章某某谎称需要完成分期贷款业务,在宜兴市骗取被害人卞某某、潘某某、周某某、潘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等人信任,以被害人的名义在京东、捷信等网络贷款平台上办理贷款业务,并承诺由其归还贷款,被告人章某某收到贷款合计人民币96778.4后,一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被告人章某某归还人民币30609.09,实际骗得人民币66169.31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明细、宜兴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潘某某、周某某、潘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群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全部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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