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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单独或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盛泽镇等地,向被害人虚构自己系当地寺庙的僧人,以寺庙举行开光等法事可帮被害人刻功德碑、烧香进行祈福的名义,并通过微信收款的手段,实施诈骗作案3起,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996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纱厂被害人杨某某的办公室,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寺的僧人,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害人孙某某的办公室,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寺的僧人,并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188元。

3.2019年8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伙同刘某某经预谋后,共同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苏州**有限公司被害人陈某某的办公室,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当地寺庙的僧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180元。

归案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共计7368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被告人章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6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佛教协会刻碑留名施主功德薄、微信二维码收款卡片等(均系照片);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

3.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枞阳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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