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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8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6********,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永康市,住浙江省金华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31日社区矫正终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获取法律帮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通过QQ软件添加被害人庹某某好友,向庹某某虚构由其到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并转账给自己、自己将会将本金返还给庹某某、并另外给予佣金的兼职刷单业务,骗得庹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租住家中,将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的9791元转账给章某某。2019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将章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退赔庹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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