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文某某**教师楼***室。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1年1月15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犯抢劫罪、诈骗罪,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二十五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六个月二十五天,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和被害人戴某某合作做二手车生意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300元。
2、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比特币兑换人民币需要手续费的事实,骗得被害人戴某某11000元。
二、敲诈勒索
1、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虚构自己患有艾滋病,将伙同他人实施绑架的事实,以被害人戴某某已经知晓绑架计划,其同伙不会放过戴某某为威胁,从被害人戴某某处通过支付宝借呗套现的方式索得29000元。
2、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以绑架计划失败,需要戴某某出钱补偿,否则其同伙将到场处理为威胁,通过扫脸登录方式登录被害人戴某某的支付宝后,欲查看资金进行转账,后因被害人戴某某逃跑,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敲诈勒索的部分犯罪事实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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