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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职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章**,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汉族,专科毕业,上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市,住**区**期**号楼**室。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2018年5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系上海**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实际经营人,在2016年年初其明确得知**集团有限公司拒绝投资并购东营**系统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至8月份期间仍然隐瞒真相,虚构集团公司有意投资并购意向,借实地考察之机,声称可以促成投资并购事宜,分别于2016年6月至8月,多次骗取**公司方人民币共计170万元,该款项被章某某安排用于偿还个人借款、信用卡消费、支付工人工资等。案发后章某某陆续退还万迪诺公司方人民币137万,剩余款项形成抵账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市**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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